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3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3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社區現行規約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359號原告 陳冠榮 被告興大文學院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明駿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社區現行規約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以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於第3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10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國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書記官楊月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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