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中簡字第139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中簡字第139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中簡字第139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原名林益晟.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撤緩偵字第15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販賣猥褻之色情光碟,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35條第1項、第3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簡易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5月4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蔡美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皇清中華民國99年5月4日附表:電腦主機1台、1對1燒錄機4台、1對2燒錄機1台、
有碼(薄碼)色情DVD光碟片4609片、無碼色情DVD光碟片444片、空白DVD光碟片151片、燒錄損壞之DVD光碟片286片及記帳單3張。
附錄本案所案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35條散佈、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佈、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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