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3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排除妨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358號原告 曾靖雅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林秋芳 間因排除妨害事件,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其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查報訴訟標的價額(原告係主張排除妨害及具有通行權之人,應以需拆除之圍牆所佔土地面積,及原告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價額為準,亦即原告之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加之利益),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清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書記官顏督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