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4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4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房屋不點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498號原告 何榕庭
何欣迎 何虹陵 何雅蘋 被告 許雅萍
許中玉 雲世傑 當事人間確認房屋不點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00年9月6日以100年度補字第1219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0年9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一紙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慶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書記官王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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