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海商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海商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海商字第10號原告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兼 好克彥 訴訟代理人 許志勇 律師被告台灣東方海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宇昭 被告香港商東方海外貨櫃航運有限公司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貞鳳 律師複代理人 簡靖芬 律師法定代理人AllanTak.被告WanHaiLines(Singapore)PteLtd.法定代理人DavidKoh.訴訟代理人 程學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十七日上午十時四十分許,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維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1日
書記官鄭淑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