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訴字第3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家訴字第3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履行離婚協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訴字第388號原告 宋文耀
宋文琦 宋文豪 兼上二人 宋建民 法定代理人上四人共同 陳君沛 律師訴訟代理人複代理人 陳永泉 被告 吳玲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離婚協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830,526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原告請求移轉桃園縣桃園市○○段147地號土地之公告現值加其上同段166建號建物課稅現值之和,應有部分五分之四:土地公告現值為:75.01平方公尺×25,800元=1,935,258元,建物課稅現值為352,900元,二者合計為2,288,
158元,其應有部分五分之四即為1,830,52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2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6日
家事庭法官楊晴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1月6日
書記官李季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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