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附民字第1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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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附民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一九號
原告廣福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
甲○○被告丁○○右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被告之刑事訴訟,已經本院諭知無罪之判決,茲經原告之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但書,將本判決附帶民事訴訟移送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許國宏
法官袁從楨法官洪光燦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永富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