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8年附民字第5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八年度附民字第五五三號
原告丙○○訴訟代理人丁○○
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二五二三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之附帶民事訴訟,核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廿三庭
審判長法官劉靜嫻
法官吳燦法官王炳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潘大鵬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