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8年附民字第5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八年度附民字第五八一號
原告甲○○
乙○○被告丙○○右列被告因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度上更㈠字第六九八號毀損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核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官吳敦
法官陳忠行法官吳明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華安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