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8年度上更(二)字第3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8年上更(二)字第3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懲治盜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上更(二)字第三一九號
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余西鈞 右列被告因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懲治盜匪條例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三日執行羈押,至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二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屆滿,並先後裁定自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三日、十一月三日、八十九年一月三日起延長羈押貳月在案,其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法官法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送受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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