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度重上更(一)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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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重上更(一)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上更㈠字第2號上訴人 嘉甫 室內裝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富平 訴訟代理人陳明律師被上訴人永青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進 訴訟代理人 楊為明
楊水柱 律師 王森榮 律師 賴柏宏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指定於104年11月10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27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崑宗
法官羅心芳法官夏金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27日
書記官蔡蘭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