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度重上字第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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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重上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上字第3號上訴人嘉甫室內裝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富平 訴訟代理人陳明律師被上訴人永青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進 訴訟代理人 李世賢
楊水柱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0年9月29日下午3時35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6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上康
法官王金龍法官陳珍如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7日
書記官李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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