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5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539號上訴人即被告 劉淑慧 上列上訴人劉淑慧與被上訴人 陳淑真 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1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753,40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7,0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且上訴人提起上訴亦未表明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及提出上訴理由書表明上訴理由,逾期不繳第二審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12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裕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2月4日
書記官劉美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