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76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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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47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476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鈺賢具保人楊云儀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犯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3年度執字第9549號、103年度執聲沒字第3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云儀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鈺賢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0萬元,由具保人楊云儀出具現金保證書、完納保證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爰聲請裁定沒入前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受刑人王鈺賢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20萬元,由具保人楊云儀出具現金保證書並繳納完畢,已將受刑人釋放一節,有刑事被告保證書及本院刑事保證金收據各1紙在卷可稽;而受刑人王鈺賢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處罪刑確定後,經合法通知,應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到案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詎未依指定時間到案,復經警拘提無著,另具保人經合法通知,亦未督促受刑人到案,且受刑人並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此有送達證書、內政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拘提報告書、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是受刑人顯已逃匿,聲請人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已繳納之前開保證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4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王邁揚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家豪中華民國103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