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重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重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4年度重附民字第13號原告 簡淑華 被告 鄭春來 被告 陳冠勳 上列被告等因104年度上易字第365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富
法官高玉舜法官賴邦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游玉玲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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