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消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字第17號上訴人即原告 張家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陸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玖仟柒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1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吳俊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15日
書記官廖純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