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104號上訴人即原告嘉甫室內裝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富平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10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永青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惟查本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仟肆佰零玖萬叁仟陸佰肆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拾萬肆仟壹佰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12月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王獻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2月6日
書記官李鎧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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