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07年度東簡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東簡字第29號
上 訴 人  林祖誠
被 上訴人  陳麗蘭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7年度東簡字第29號請求拆屋還地事件,
上訴人(即原審被告)對於本院於民國107年06月25日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209,399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為3,315元,惟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人
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兆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戴嘉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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