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7年度竹東小字第104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竹東小字第104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游惠君
訴訟代理人  陳慶順
被   告  許志賢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4日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參仟捌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107年
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7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107年3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7月12日
竹東簡易庭法官張珈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向竹東簡易庭(新竹縣○○鎮○○路○○○號)提出
上訴狀並記載上訴理由;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
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7月12日
書記官陳筱筑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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