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東小字第159號
原 告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訴訟代理人 鍾隆評
被 告 胡詩韓 (原名 胡櫻花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在屏東縣○○○鄉○○村○○巷0號,有
被告之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依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被告住所
地之法院即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12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朱家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7月12日
書記官許惠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