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訴字第22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上訴字第22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遺棄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二二五0號
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右被告因遺棄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叁年拾壹月拾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乙○○前經本院認為犯遺棄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九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經本院訊問被告乙○○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官許國宏
法官洪光燦法官林勤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送受達後五日內敘明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瑩庭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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