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5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5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傷害致死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八三號
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劉興業 律師被告丙○○選任辯護人 唐淑民 律師右列被告因傷害致死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三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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