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金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金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融資融券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金字第七四號
原告安泰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許敏惠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融資融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二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佰叁拾壹萬伍仟叁佰肆拾元,應繳裁判費新台
幣捌萬叁仟叁佰陸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萬貳仟叁佰陸拾捌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一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羅富美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十日內向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一日
書記官郭錦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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