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0911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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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091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3091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對人即債務人 胡春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叁仟陸佰柒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陸萬肆仟零叁拾玖元,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七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利息不得循環計息,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12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歷審裁判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 司促 字第 30911 號其他文書(102.12.04)【本件裁判書】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 店簡 字第 198 號(103.05.20)[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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