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49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44984號債權人 華南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債務人盈源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素 債務人林素債務人 宋立文 債務人宋 謝麗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佰伍拾壹萬伍仟柒佰柒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盈源實業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101年06月15日邀其餘相對人林素、宋立文、 宋謝麗真 為連帶保證人,與聲請人約定於授信總額度新臺幣(以下同)貳仟萬元整範圍內為限額授信往來,並約定如有違約並可依約定方式計收違約金,且願共同遵守授信契約書各條款之約定,此有相對人盈源實業有限公司、林素與宋立文及宋謝麗真所簽立之授信契約書暨保證書為憑。
〈二〉查債務人盈源實業有限公司於民國101年11月13日起陸續向聲請人借款八筆合計金額為新臺幣柒佰玖拾肆萬元整,惟債務人盈源實業有限公司自102年08月13日起即未依約攤還債務本金,依授信契約書中第七條約定,立約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共計積欠聲請人本金柒佰伍拾壹萬伍仟柒佰柒拾捌元整及至清償日止之利息暨違約金
(明細詳如附表),又林素、宋立文、宋謝麗真既就本案債務願認連帶保證人,基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然經聲請人催告清理,迄未蒙置理。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2年度司促字第44984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宋立文、宋│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4.049│││273000│謝麗真、林│8月20日起│││││元│素、盈源實│││││││業有限公司││││├──┼───┼─────┼──────┼──────┼───────┤│002│新臺幣│宋立文、宋│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4.051│││385000│謝麗真、林│8月07日起│││││元│素、盈源實│││││││業有限公司││││├──┼───┼─────┼──────┼──────┼───────┤│003│新臺幣│宋立文、宋│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4.049│││117000│謝麗真、林│8月20日起│││││元│素、盈源實│││││││業有限公司││││├──┼───┼─────┼──────┼──────┼───────┤│004│新臺幣│宋立文、宋│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4.051│││165000│謝麗真、林│8月07日起│││││元│素、盈源實│││││││業有限公司││││├──┼───┼─────┼──────┼──────┼───────┤│005│新臺幣│宋立文、宋│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3.829│││350000│謝麗真、林│8月13日起│││││0元│素、盈源實│││││││業有限公司││││├──┼───┼─────┼──────┼──────┼───────┤│006│新臺幣│宋立文、宋│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3.829│││150000│謝麗真、林│8月13日起│││││0元│素、盈源實│││││││業有限公司││││├──┼───┼─────┼──────┼──────┼───────┤│007│新臺幣│宋立文、宋│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3.95│││110304│謝麗真、林│8月13日起│││││6元│素、盈源實│││││││業有限公司││││├──┼───┼─────┼──────┼──────┼───────┤│008│新臺幣│宋立文、宋│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3.95│││472732│謝麗真、林│8月13日起│││││元│素、盈源實│││││││業有限公司││││└──┴───┴─────┴──────┴──────┴───────┘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宋立文、宋│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73000│謝麗真、林│9月20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素、盈源實│││百分之十,逾期││││業有限公司│││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宋立文、宋│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385000│謝麗真、林│9月07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素、盈源實│││百分之十,逾期││││業有限公司│││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3│新臺幣│宋立文、宋│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17000│謝麗真、林│9月20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素、盈源實│││百分之十,逾期││││業有限公司│││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4│新臺幣│宋立文、宋│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65000│謝麗真、林│9月07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素、盈源實│││百分之十,逾期││││業有限公司│││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5│新臺幣│宋立文、宋│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350000│謝麗真、林│9月13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0元│素、盈源實│││百分之十,逾期││││業有限公司│││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6│新臺幣│宋立文、宋│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50000│謝麗真、林│9月13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0元│素、盈源實│││百分之十,逾期││││業有限公司│││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7│新臺幣│宋立文、宋│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10304│謝麗真、林│9月13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6元│素、盈源實│││百分之十,逾期││││業有限公司│││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8│新臺幣│宋立文、宋│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472732│謝麗真、林│9月13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素、盈源實│││百分之十,逾期││││業有限公司│││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