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審訴字第36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審訴字第360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賈進興具保人王○○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1年度偵字第294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
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賈進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0,000元,並由具保人王○○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等情,有繳納保證金通知及刑事保證金收據各1件附卷可稽(見偵卷第6頁),然本案經檢察官起訴繫屬本院後,被告經本院依其住、居所傳喚,均未到庭,且經本院派警拘提,亦未到案,此有本院被告傳票送達證書、本院拘票及報告書等件附卷可稽,而被告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足參,足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25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唐照明
法官林書慧法官蔣志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3月25日
書記官黃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