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9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9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92號聲請人百世文教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百世 代理人 陳盈涵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2年3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參張均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3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727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3張,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727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4個月內,聲請人並於上開裁定所定之期限內,即民國101年10月6日刊登新聞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該日民時新聞報1紙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核對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年2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則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裕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3月25日
書記官黃獻立┌──────────────────────────────────────────────────┐│附表:101年度司催字第72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臺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001│百世文教企業│兆豐國際商│00000000000│30,069元│100年6月20日│AF0000000││││股份有限公司│業銀行新興││││││││王百世│分行││││││├──┼──────┼─────┼──────┼────────┼───────┼──────┼───┤│002│百世文教企業│兆豐國際商│00000000000│99,000元│100年6月20日│AF0000000││││股份有限公司│業銀行新興││││││││王百世│分行││││││├──┼──────┼─────┼──────┼────────┼───────┼──────┼───┤│003│百世文教企業│兆豐國際商│00000000000│99,000元│100年6月20日│AF0000000││││股份有限公司│業銀行新興││││││││王百世│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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