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家聲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家聲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聲字第145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閱覽本院104年度司繼字第9號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卷宗。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且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48條之規定,上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有準用。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 徐輝晃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債權人,查104年度司繼字第9號業經本院受理在案,為維護債權,須調閱被繼承人之遺產清冊,爰聲請閱覽卷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民國104年
9月7日苗院 平家真 104年度家催字第10號之公示催告公告、公務員國民旅遊卡專用申請書、信用卡類帳務明細影本等件為證,並經本院調閱當事人姓名索引卡查詢、本院104年度司繼字第9號裁定為證,該案件係選任被繼承人徐輝晃之遺產管理人事件,足認聲請人已盡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責,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5年9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12日
書記官嚴小琪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