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8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調閱管理委員會資料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804號原告 張英傑 被告四季山莊劍橋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吳靜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調閱管理委員會資料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提供民國104年1月至105年7月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議紀錄、社區規約,及銀行帳戶交易明細等文件(下稱系爭文件)供原告閱覽並影印,係行使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5條權利,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就系爭文件所有之利益為準。惟系爭文件並無市場價額,其利益難以衡量,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計算,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
中華民國105年9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彭文章中華民國105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