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0年度雄小字第559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雄小字第五五九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丙○○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捌仟捌佰壹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柒仟捌佰零伍元自
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貳拾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柒佰陸拾陸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二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蔡廣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不服本判決,得於送達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
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
       書記官張金蘭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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