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0年度豐交簡字第82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豐交簡字第八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五三三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
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條
第一項前段、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修正後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
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陳得利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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