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簡字第421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四二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九十年度偵字第六0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違反不得僱用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從事未經許可之工作之規定,科罰金新
台幣叁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臺灣地區與
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八十三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二
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慧貞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八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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