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0年度豐小字第80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豐小字第八О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
  法定代理人  胡建助  住臺北
  訴訟代理人  張榮峰  住臺中
         王佳政  住臺中
  被   告 甲○○ 住臺中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壹仟零玖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玖仟玖佰零肆元自民
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延滯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 陸佰 伍拾玖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於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九日與原告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依約定被告可
持原告所核發救急現金卡隨時向原告借用現金使用,但每動用一筆借款須繳納新
臺幣(下同)一百元,於繳納期限前之利息為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逾期則按
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若被告未依約繳納本息,則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
到期。被告於八十八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八十九年八月十九日止,共計向原告借
用新臺幣(下同)四萬九千九百零四元,詎被告從八十九年九月十五日起,應繳
付之金額合計五萬一千零九十九元(含帳務管理費及期限前利息),均未繳納,
且經催討亦置之不理。為此,依據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上開金
額,及其中四萬九千九百零四元自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延滯利息。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場,亦未提出任
何書據作何聲明或陳述。
二、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交易紀錄查詢單及利息
餘額查詢單等件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
據作何聲明或陳述,堪信原告主張為實在。從而,原告本於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
,請求上開金額、延滯利息,自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原告依小額訴訟程序請求而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
第七十八條、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十九、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劉錫賢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
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一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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