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簡字第120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一二ОО號
  原   告 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伯堅
  被   告 乙○○
        丙○○
        甲○○
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
  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三月一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補
費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年三月九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
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
,爰併駁回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
  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崇道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六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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