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0年度豐簡字第23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豐簡字第二三三號
  原   告 甲○○○空間桁架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青長
  送達代收人 戴盛益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鎮山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參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伍仟叁佰零
    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仟貳
    佰伍拾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原告及被告公司登記事項卡各一份,及被告公司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一份。
 (四)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六  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