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一一七三號
原 告 乙○○
一、右原告與被告甲○○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及送達費郵
票,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拾肆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仟壹佰參
拾肆元,折合新台幣陸仟肆佰零貳元。
㈡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参拾肆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一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