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簡字第117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一一七三號
  原   告 乙○○
一、右原告與被告甲○○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及送達費郵
  票,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拾肆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仟壹佰參
  拾肆元,折合新台幣陸仟肆佰零貳元。
 ㈡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参拾肆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一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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