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89年度雄小字第2610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雄小字第二六一О號
  原   告 丙○○
  被   告 板信商業銀行陽明分行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利息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柒佰陸拾玖元由被告負擔。
爭執事項
一、原告主張:原告前於民國八十三年六月二日起,向原高雄市第五信用合作社以房
地設定抵押貸款新台幣(下同)二百萬元,約定於每月二日繳納本息,嗣於八十
六年十月間,被告公司改組為板信商業銀行,而原告繳款期間雖有遲誤七個營業
日以上之情事,但均於事後將款額存入帳戶內,而被告明知原告有授權被告於該
帳戶內扣除房屋貸款,且該帳戶內仍有存款,被告竟故意不扣除,直至八十八年
六月二十五日,始扣除其自八十七年八月二日起至八十八年五月二日止共計九個
月之本息,期間溢領有壹萬貳仟貳佰壹拾陸元,且其自八十八年五月二日起即未
有違約情事,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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