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90年度竹北交簡字第86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竹北交簡字第八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八三一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
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証據及所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關於「猶駕駛JD─三九六七
號自小客車....行經該新竹縣竹北市○○路○○路」應更正為「猶駕駛JP
─三九六七號自小客車....行經新竹縣竹北市○○路與大眉路口」外,餘均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並適用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
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之規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逕以簡易判
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一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官盧玉潤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德榮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一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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