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八九十年度雄簡字第二二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乙○○
右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
二五八九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違反任何人不得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之規定,處罰金新臺幣伍萬元,如
易服勞役,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乙○○違反雇主不得未經許可聘僱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其聘僱人數為壹人,處
罰金新台幣陸萬元,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更正非法菲勞之姓名為「W.Ricafort」外,餘引用檢察官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