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0年度豐簡字第170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豐簡字第一七О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六
三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法人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違反雇主不得聘僱未經許可之外國人及未經許可聘
僱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之規定,其聘僱人數為二人以上,科罰金新臺幣壹拾貳萬
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玖佰元(即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四行更正為「TONY SUBANDI
、PINUJI、泰國籍勞工YODSARWAD JARTURON、及許可
失效之印尼籍勞工SUCIPLO等四人,在」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就業服務法第五
十八條第一項後段、刑法第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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