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88年度雄簡字第74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雄簡字第七四二號
  原   告 乙○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楊昌禧 律師
         黃建雄 律師
         唐小菁 律師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年六月五日下午四時五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
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三十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郭慧珊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孟瑩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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