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89年度雄簡字第29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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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雄簡字第二九二二號
上 訴 人 甲○○
即 被 告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甲○○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
三月十五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拾
陸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伍仟肆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
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威龍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簡文清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