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89年度雄簡字第29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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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雄簡字第二九二二號
  上 訴 人 甲○○
  即 被 告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甲○○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
三月十五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拾
陸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伍仟肆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
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威龍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簡文清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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