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九九一號
原 告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丁○○
被 告 戊○○
甲○○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玖萬柒仟參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五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六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六日
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陸萬伍仟柒佰柒拾肆元為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訴之聲明:求為判決除假執行擔保金額外,如主文所示。
二、事實摘要:被告戊○○以被告甲○○、丙○○為連帶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