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小上字第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小上字第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小上字第二二0號
上訴人臺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右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甲○○間給付租金事件,對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一日年所為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判決主文之記載係與上訴人之上訴聲明相同,並無顯然錯誤,聲請人聲請更正,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勤綱
法官洪于智法官黃柄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一日
書記官楊湘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