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0年度重簡字第9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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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簡字第943號
原 告 綜合資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嘉涵
訴訟代理人 劉修梅
原告與被告 辜書卿 間因確認車輛所有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雖據
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惟未於訴狀載明系爭牌照號碼105-G
AU機車之交易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此價額繳納
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