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0年度重簡字第9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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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簡字第943號
原   告 綜合資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嘉涵
訴訟代理人  劉修梅
原告與被告 辜書卿 間因確認車輛所有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雖據
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惟未於訴狀載明系爭牌照號碼105-G
AU機車之交易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此價額繳納
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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