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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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27號

原告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訴訟代理人 卓駿逸

廖美慧

吳品萱

被告 張辰暘

張芳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辯論終結,惟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而有必要命再開言詞辯論,依上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上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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