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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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2號

                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3號

原告 陳嘉倫

邱慧玲

被告 楊承翰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苗交簡字第42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3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魏宏安

法官許文棋

法官王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雪蘭

中華民國114年7月3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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