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1年度士家調字第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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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士家調字第10號
聲 請 人 陳怡蓓
相 對 人 陳怡蕾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繳納聲請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即原告因100年司促字第22084號清償債務事件
,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相對人即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又
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款第10款規定,應強制調解
,依同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繳聲請費2000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500元。經本院於101
年5月2日裁定命於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5月10
日送達於聲請人受僱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25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5月25日
書記官羅以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