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竹東簡字第122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王奕涵
李佩錦
張育禎
被 告 胡榮勳
賴秋芝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上
午九時三十分,在本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3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東簡易庭
法官楊明箴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3日
書記官張政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