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補字第203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補字第2034號
原   告  吳智昇詠昇堂貿易商行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紅景天養生御
  品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35650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
  1,33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等規定提高
  徵收後之標準,應繳裁判費2,87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3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佳瑩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靖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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