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補字第2034號
原 告 吳智昇 即詠昇堂貿易商行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紅景天養生御
品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35650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
1,33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等規定提高
徵收後之標準,應繳裁判費2,87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3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佳瑩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靖國